
社区矫正是法定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,绝非不受约束的“法外之地”,缓刑考验期是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,更是不容逾越的法律红线。为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、法治观念和纪律敬畏,2026年7月17日,封开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、县人民法院,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“沉浸式”警示教育活动,以真实案例为教材,用“身边事”警示“身边人”,切实将法治教育从“纸上”落到“眼前”。
当场收监:从“社区矫正对象”到“在押人员”仅一念之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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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开始,封开县人民法院法官现场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孔某的刑事裁定书。裁定书载明: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,多次酒后滋事、殴打他人,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后仍拒不改正,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,依法裁定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,宣读完毕后,当场将其押解收监。
法官宣读裁定书的声音铿锵有力,每一字每一句都如重锤敲击在现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上。从宣读裁定到法警就位,整个流程庄严规范,让全体社区矫正对象直观感受到“法律绝非儿戏,缓刑不是无刑”的刚性约束。

以案释法:划清日常行为“警戒线”,阐明法律监督“刚性尺”
裁定宣读完毕后,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有关负责人结合孔某案,围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制度进行警示教育。工作人员以孔某为反面案例,深入解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中关于报到、定位监管、请销假、禁止性行为等具体条款,明确指出:“每一次迟到漏报、每一次人机分离、每一次违规外出,都是在监管档案中积累风险。两次书面警告就是法律划出的最后‘警戒线’,越过这条线,等待你的只有收监。”

随后,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法律监督视角进行警示教育。检察官阐释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职责,强调检察机关全程监督,绝不允许任何“法外特权”和“监管盲区”。
检察官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逐层剖析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和司法标准,特别指出“违反监督管理规定”与“情节严重”之间的法律认定逻辑——孔某在两次书面警告后仍酒后滋事、殴打他人,其行为已从一般违规升级为对抗监管的恶劣情节,依法必须予以收监。

长效警示:用好“身边事”教育“身边人”,筑牢矫正安全防线
场内股票配资从社区矫正对象到在押人员,身份瞬间转变,自由戛然而止。整个过程让在场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深受震撼,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的代价,也彻底打破了“小错无所谓”“缓刑即自由”的错误认知。
此次“沉浸式”警示教育,既是对孔某的一次刚性执法闭环,也是封开县司法局推动社区矫正从“管得住”向“教得好”深化的具体实践。活动取得了强烈的法律震慑效果和现实教育意义,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流程,强化了司法行政、检察、法院协同联动机制,也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鲜活、深刻的警示教育素材。

下一步,封开县司法局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分类教育和常态化警示机制,用好“身边案例”资源,做实“以案促改”文章,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算好“自由账”“家庭账”“人生账”,切实筑牢社区矫正安全防线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。
图文:封开县司法局
编辑:汤盈盈
审核:肇庆市司法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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